常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726民初2921号
当事人 原告:常某。
被告:陈某。
原告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2022年11月28日,原告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常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刘雪莲
人民陪审员 孟立峰
人民陪审员 谭玉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邵 威
书 记 员 蔡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