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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0:21:33 318

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8民初15697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7000元(暂计算到2022年8月);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2年12月22日的欠款127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月7日经河源市龙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由于原被告婚姻续存期间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套现等,共计欠款数十万元。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1、男方借债务是自己私下所欠,女方不知情,男方自己承担。2、男方用女方名义欠下的个人债务,女方愿意共同分担,男方承担借款债务18万元整,在男方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这笔债务情况下,每月15号给1500元,30号给1500元的方式,共3000元,转到女方指定的平安银行账号62×××43,用于女方代为偿还男方个人债务18万,直到还清,如男方不能按时支付,每天加收万分之五预期(逾期)违约金给女方,并承担违约金50万元。男女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2019年1月7日起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只还款4个月,自2019年5月后被告不再给原告还款且将原告微信拉黑。原告通过被告母亲、兄妹等多种渠道向被告转达,被告亲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转告,截止到2022年8月,被告尚欠原告的欠款117000元。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聊天记录等为佐证。原告认为离婚协议系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被告用原告信用卡逾期还款也是事实,原告给被告足够的时间也通过各种渠道给被告联系,但是被告却置之不理。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状贵院,诉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到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与事实相符。达成离婚协议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1000元款项用于偿还借款,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但未能联系被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且有效,原、被告均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未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截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的欠款127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2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李金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