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224民初744号
当事人 原告:胡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某以疫情期间无法正常诉讼为由,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应减半收取,鉴于本案因疫情原因撤诉,为保护当事人免受损失,本院将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原告。
落款
审判员 石朝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