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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闫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25:13 303

姬某、闫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姬某、闫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123民初1926


当事人  原告:姬某。
  原告: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李某1,系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姬某、闫某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某、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姬某、闫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谢海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