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某、闫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姬某、闫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123民初1926号
当事人 原告:姬某。
原告: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李某1,系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姬某、闫某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某、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姬某、闫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谢海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