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金某1、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0:25:32 300

金某1、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某1、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2401民初7267


当事人  原告: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2。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金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被告金某2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1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金某1与金某2于2014年6月5日在延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将15000元借给了金某3,金某3及其配偶向被告出具了收条,2017年8月2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在延吉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未分割此项共同债权。现被告已向金某3单方提起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金某2辩称: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8月22日在延吉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复婚后无房子、无其他财产、无债权债务,同日,被告金某2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30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0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金某3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金某2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向金某3借款的时间为2017年6月至7月份,借款原因为金,某3孩子上学需要,该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且该债权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2021)吉240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2018)2405刑初3刑事判决书、现金缴款单照片、2017年11月30日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对金某2的询问笔录、原被告的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金某1与金某2于2017年8月22日到民政部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离婚协议未对双方的债权进行分割,该债权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另查明金某2起诉金某3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已经执行到位16100元,故关于原告金某1要求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15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16100元的一半即80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金某2返还原告金某1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1.5万元及利息的一半,即:805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87.5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金某2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吴美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