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2721民初510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车库使用费127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二人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车库归女方所有,但是被告一直使用2年10个月,法院执行后才将车库交付原告使用。按照龙腾小区车库租库费用最低每年4500.00元,被告应给付使用车库费用1275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车库使用费。
被告辩称 陈某辩称,请求依法驳回李某的无理诉讼请求。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陈某并没有使用该车库,陈某一直在××乡××街××村居住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陈某于2018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双方约定如下,1.婚后财产位于××镇××小区××单元××室住宅(房产证号xxx×某某)和位于呼玛镇龙腾花园小区xxx号楼xxx号车库(房产证号0×某某)归李某所有;2.集体土地169亩、国有五荒土地42亩和五荒土地40亩是家庭承包,现在不分割,由陈某耕种,从2019年开始陈某每年的6月1日前给付李某20000.00元土地补偿款至子女成年后,归子女耕种为止;3.位于呼玛县××乡××街××村××平方米住宅和种地的所有机械归陈某所有,尼桑牌轿车一辆归陈某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原告方主张的实质为侵权纠纷,即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财产权益,故结案案由应当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车库的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约定该车库归李某所有,李某有权按约定对该车库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李某主张陈某非法占有使用其车库,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给付使用费,除应当证实陈某非法占有使用的事实外,还应当举证证实相应位置车库的使用费标准。但是,对相关事实李某并未举证证实,故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孙泽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安瑛哲
书 记 员 范振丹
附法律依据附:本判决适用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