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0:30:28 289

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2721民初511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土地补偿款2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二人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被告每年给付原告20000.00元土地补偿款。原告通过诉讼得到2019年至2021年的补偿款,2022年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拒不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2022年土地补偿款。
被告辩称  陈某辩称,请求法院驳回李某无理诉讼请求。因陈某与李某没有微信,于是陈某将今年的钱通过微信转给了女儿陈嘉园,共计给付24000.00元。约定款项已按协议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陈某于2018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双方约定如下,1.婚后财产位于××镇××小区××单元××室住宅(房产证号xxx×某某)和位于呼玛镇龙腾花园小区xxx号楼xxx号车库(房产证号0×某某)归李某所有;2.集体土地169亩、国有五荒土地42亩和五荒土地40亩是家庭承包,现在不分割,由陈某耕种,从2019年开始陈某每年的6月1日前给付李某20000.00元土地补偿款至子女成年后,归子女耕种为止;3.位于呼玛县××乡××街××村××平方米住宅和种地的所有机械归陈某所有,尼桑牌轿车一辆归陈某所有。另外,双方还约定陈某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每人每年20000.00元。陈某已给付李某2019年至2021年土地补偿款6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与陈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范,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李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陈某主张的已将款项转给其女儿且已超过20000.00元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及款项性质,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李某2022年土地补偿款2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孙泽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安瑛哲
书 记 员 范振丹


附法律依据附:本判决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