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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30:47 329

李某、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312民初11625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家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乔筱单
书 记 员 夏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