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12民初1162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家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乔筱单
书 记 员 夏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