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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31:09 299

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94民初2452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臧则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