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2、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3民初6829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李某2。
被告:李某。
原告李某1被告李超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丽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计549.50元。
落款
审判长 边 海
审判员 李功成
审判员 何会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