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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0:32:29 286

李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6民初22391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向原告返还奇骏轿车(车牌号:xxx某某)。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17日签署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奇骏轿车(车牌号:京P9Z7某某)归原告所有,被告使用一年后归还原告”,后原、被告于同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的一年汽车使用期限截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该车辆,但至今,被告仍未将涉案奇骏轿车归还原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郭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车牌号为xxx某某奇骏轿车归李某所有,郭某使用一年后归还女方。该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现由郭某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李某与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处理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已经载明京P9Z7某某奇骏轿车归李某所有,郭某使用一年后归还。现郭某仍旧占有该车辆拒不返还,已严重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故本院对于李某要求郭某返还案涉车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李某与郭某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返还车牌号为京P9Z7某某的奇骏汽车。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郭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安玉川
书 记 员 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