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21民初4155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8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泰安岱岳夏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37xxx8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刘德国与被告张林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2022年11月22日,原告经电子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德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刘德国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张士伟
人民陪审员 王春青
人民陪审员 孔凡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文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