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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0:33:20 305

刘某某、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81民初11226


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
  被告:黄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青春损失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2022年10月10日,经浏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由被告在领取离婚证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30000元青春损失费。10月10日,双方已领取离婚证,但被告拒不给付原告30000元青春损失费。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协商的离婚协议内容与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不一致。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离婚协议书》处于垂直对折状态,隐藏了一部分协议内容。被告在没有看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书》,而且被告对离婚不存在过错,被告一直对家庭尽心尽力,没理由要赔偿原告的青春损失费。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30000元的青春损失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协议第三项约定“女方赔偿男方叁万元青春损失费,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15日内。”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在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称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离婚协议书》处于垂直对折状态,隐藏了一部分协议内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称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离婚协议书》平摊在桌面上,同时办理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还询问了双方是否有精神类疾病,是否看了协议,是否同意离婚三个问题再进行确认签字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义务,现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在《离婚协议书》处于垂直对折状态,隐藏了一部分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的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刘某某3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陈   钟   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玲
书记员 何玲(兼)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