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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33:40 288

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3民初20118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岩,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撤回反诉。
落款


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