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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33:58 280

刘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6民初14509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北京市中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中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补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4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 判 员 吕慧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子月
书 记 员 仇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