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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0:34:16 304

柳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826民初3640


当事人  原告: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原告柳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金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24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第六项约定被告分次向原告给付11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三年内付清,即2022年6月6日前付清)。现协议约定的期限已届满,被告一直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补偿金义务。
被告辩称  赵某未作答辩。
  柳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离婚协议书1份,证明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110000元经济补偿金的事实;
  2.离婚登记审查表1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9年6月24日按照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柳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2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赵某分次给付柳某11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三年内付清,即2022年6月6日前付清,当日双方依据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到期后,赵某未向柳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柳某与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依据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故对柳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柳某经济补偿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杨学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翠芳
书 记 员 张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