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4417号
当事人 原告: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远,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文,北京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北京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孟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谭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康凯川
法官助理 臧一民
书 记 员 曹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