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6民初14833号
原告:曲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巧,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某1与被告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巧,被告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8月17日签署的《离婚协议》,重新处理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21年8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起因是原告工作压力大,加之疫情及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无法满足被告的巨额生活开支,导致夫妻双方经常吵架。久而久之,只要原告回家,被告就向原告提离婚要求,以至原告高压状态下无法得到基本休息。被告表示,只要原告听其安排就不再争吵,并让原告签署其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原告明确告知不同意离婚。但被告不依不饶,向原告多次承诺,即便是原告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办理完手续,双方还是保持夫妻共同生活状态,保证双方和子女们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这一切只有原被告知晓,决不让孩子、父母等任何人知道。同时,被告日夜纠缠并扬言,原告只有签署并听从她的安排,才能证明原告对家庭是真爱,否则就说明有外心。为了家庭和睦,加之被告承诺只是试探原告对家庭的态度,原告听从了其安排,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按约定保持共同生活状态,和子女们生活在一起,双方父母也不知晓。但三四个月后,被告违背当初承诺,先是不让原告回家居住,后来更是不让原告与子女见面,乃至今日,原告根本无法见到孩子们,被告的行为与当初承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今看来,这一切都是被告居心叵测、有预谋的安排。原告签署《离婚协议书》等行为目的和意愿,并非《离婚协议书》所载内容和结果,且通过协议条款内容能充分印证原告陈述的事实真相。协议条款明显不符合常理,完全是受被告欺骗、诱使所致。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要求重新处理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被告戴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起诉的原因为不想履行离婚协议,企图利用司法程序阻碍抚养费、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实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7日,曲某1和戴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子女抚养:三个孩子,曲某2。抚养费:男方负责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具体约定如下: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男方每月5日向女方支付3万人民币费用。从2022年1月1日起,男方每月第一天向女方支付3万元人民币费用。并从2022年1月1日起,每年的1月31日,每年的4月31日,每年的7月31日,每年的10月31日,次年的1月31日,以此循环,每年1月31日,向女方每三个月依次一次性支付25万人民币用于孩子的教育生活医疗,共计每年100万人民币。相关费用及支付日期,男方应按时支付不得拖延,最多不可以超过2个月多拖延期,若有延期,利息按照年息10%收取。每年12月核算男方当年所有总收入实际金额。实际金额的95%扣除当年男方给予子女方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男方转张给女方,由女方将一半存入子女成长基金。3.财产分制:离婚后共同房产,车辆及车牌均归女方所有。(房产:西城天铸9号楼3单元xxxx;车辆:车主,曲某1,车牌号,京xx某某)。离婚后,男方配合女方于半年内进行车牌及车辆过户手续。4.债权与债务: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男方偿还。(备注:负债包括男女双方涉及到的家庭债务以,男方公司债务及男方个人债务,全部由男方一人承担并偿还。)共有房产的分期付款由男方偿还,此房屋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并偿还。此部分特别说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男方父亲母亲之间的每一笔债务往来,男方并没有告知女方,女方并不知情,故男方与男方的父亲母亲之间的债务问题与女方无关,男方一人承担。未来,若男方父母向女方追讨家庭债务,这部分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婚前有一套位于机场馨港家园的房产,婚后因男方家庭原因不得不卖,当时成交价150万元整。现经二人协商,男方欠女方30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这部分特别说明:若男方从协议生效起,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每个月按时全款将双方协议的抚养费3万人民币支付给女方。2)每个季度按时全款将双方协议的生活数育医疗费19万元人民币支付给女方。由于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女方及女方家人需要占用大量时间照顾三个孩子,男方需向女方及女方父母季度支付共支付6万人民币的照顾费用,合计每季度支付给女方25万元。假如男方因实际经营问题,在每年12月31日前无法给予女方100万元,差多少由男方给女方打欠条,并于下年3月31日前兑现。否则男方变卖公司股权收益95%给予女方。那么男方欠女方的这部分300万元人民币从2031年1月1日开始支付。支付方案如下:每6个月支付50万元人民币(即:第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前支付50万元人民币),直到300万元人民币还清为止。这部分债务问题男方若拖欠女方,女方按照年息10%的利息追加债务总额,直到男方全部还清为止。若男方,就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不能满足上面两条其中的任何一条,出现拖欠抚养费或者支付不全,或者男方向法院申请减少抚养费,那男方从延期支付日的第一天开始算起,15天之内将男方欠女方的这300万人民币全款还给女方。另,若由于男方或男方父母的任何原因导致女方和女方的三个孩子无法正常长期居住在女方名下的房屋内(位于丰台区西城天铸9号楼3单元xxxx),男方立刻马上向女方支付这300万人民币。债权:男方在亿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100万元由刘晋实代持的股份,股份变现收益的95%归女方所有。北京建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男方所持股份的一半应归女方所有,暂由男方代持女方股份。男方股份收益的95%扣除当年支付给女方的100万后剩余部分给女方。此部分最晚于次年1月底支付给女方。5.离婚后男方名下公司股份及股份分红部分:离婚后,北京建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男方所持有股份归三个子女曲某2、曲某3、曲某4三人所有(三人平分),暂由男方代持股份。等子女成年后,男方有责任和义务培养三个子女具备相关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男方不得晚于每个孩子30周岁时将名下所有相应股份(包括他人帮他代持的股份)变更给相应子女。离婚后男方若产生新的股权(包含他人帮他代持股权),名下所有股权都归三个孩子平均所有。男方同样不得晚于每个孩子30周岁时将名下所有相应股份(包括他人帮他代持的股份)变更给相应子女。离婚后,男方公司凡事需要进行增产融资或者别的任何投资项目等一些重大变动前,应提前告知女方并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进行相应操作,否则造成的负债,男方自己承担后果。7.女方随时可以查询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发现做假,则支付150万给女方,于女方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成。”
曲某1称其离婚后一直与戴某共同居住,其是在非真实离婚状态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其提交工资交易记录、商品房预售合同、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协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财务情况,称离婚协议的约定显示公平,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戴某提交其与曲某1的聊天记录、公证书、曲某1的手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双方沟通离婚协议的过程、曲某1存在不良生活习惯,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不存在欺诈、胁迫曲某1的事实。其中,微信沟通记录中,2021年6月至8月期间,戴某与曲某1沟通《离婚协议书》的条款。2021年9月29日,曲某1与戴某签署公证协议书,内容是“在我们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二人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城乡一体化西局村旧村改造项目三期0611-638地块9某-商品房住宅楼24层3单元-xxxx的房产一处,现经我们二人协商一致,就上述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述财产归戴某个人所有,不再作为曲某1和戴某二人的共同财产;二、因购买该房产所借贷本息由曲某1个人继续偿还……”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曲某1、戴某已经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曲某1主张其认为未与戴某离婚,与事实不符。曲某1主张《离婚协议书》并非其自愿签订,条款内容显失公平,不具有可履行性,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曲某1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离婚登记、拟定《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具备充分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曲某1与戴某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就《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在微信中进行沟通和协商,对于具体条款的表述二人均提出修改意见,可见《离婚协议书》是二人自愿订立,是真实意思表示。曲某1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与戴某签署公证协议书,约定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归戴某所有等内容,是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从现有证据来看,未见戴某利用曲某1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显示公平之情形。曲某1称其不是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曲某1亦未举证证明《离婚协议书》存在其他可撤销之情形。因此,曲某1要求撤销其与戴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曲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曲某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石婷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春阳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