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阮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123号
当事人 原告: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坤,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某。
审理经过 原告阮某与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阮某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阮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张玉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樊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