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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36:26 281

沙某、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沙某、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3民初4231


当事人  原告:沙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沙某与被告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沙某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8元,已减半收取3404元,由原告沙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刘青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海鑫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