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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0:36:46 285

苏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086民初2551


当事人  原告: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苏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方姝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齐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