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30民初4564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9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孙智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