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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8:34:05 296

陈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830民初4564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9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孙智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