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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8:34:27 295

陈某、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02民初15057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甘肃速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丽军,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被告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被告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丽军、杨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2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872083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6日,此后承担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永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6月7日判决准予离婚。此次审理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金额较大,且账务往来时间跨度长、账目多、专业性强,需要通过专业会计师的清算下,另行诉讼解决,故在双方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未作出认定。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1872083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6日,此后承担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同时,原告发现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7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分六次向其母亲转款共计125000元。被告的转款从未告知原告也未经原告同意,且转款期间原被告均无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双方共同通过刷取信用卡套现方式投资Discovery项目,以此获得相应盈利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对被告转给其母亲的12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分割。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缐某辩称,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已在之前双方离婚诉讼案中处理完毕。现原告再次就所谓的“共同财产及其名下巨额债务”诉讼本庭,明显属于重复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原告诉请分割所谓“125000元的共同财产”,完全是虚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二、原告诉称其名下所欠债务的存在和数额不确定。三、原告诉称其名下所欠1872083元债务均系原告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事实,因原告诉请共同财产不实、共同债务无据,故被告请求本庭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永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11月4日被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19)0102民初12853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婚生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债务予以判决。原告陈某对本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6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01民终2039民事判决: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0102民初12853民事判决书;增判上诉人陈某每月对婚生女陈怡冰探望两次,即每月第一个周六日整日,每月第三个周六日整日。现原告陈某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1民终2039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因夫妻二人经营πDiscovery项目造成的债权债务金额不清,且涉及的账务往来时间跨度长、项目多、专业性强,在上诉人自己无法清算的情形下,不能够提供准确的债务金额,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及金额。故而,上诉人对此债务应当在专业会计的清算下,另行诉讼解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2021年12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名下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负债(信用卡欠款、网络贷款等)、被告名下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交通银行(尾号7968)、工商银行(尾号8776)与原告交易具体数额、原告与被告πDiscovery项目盈亏进行司法审计。经甘肃百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作出甘百诚鉴字[2022]第028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申请方陈某截止2020年12月31日网络平台所欠借贷资金为253731.42元、信用卡欠款金额为772727.90元、申请方陈某个人借款金额共计为581000.00元,以上三项金额合计为1607459.32元。2022年5月16日,被告缐某向本院提交司法会计鉴定异议书,要求甘肃百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自行撤销甘百诚鉴字[2022]第028司法会计鉴定报告。2022年6月16日,甘肃百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作出关于缐某对甘肃百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甘百诚鉴字[2022]第028】异议的回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及债务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2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债务1872083元的诉请,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甘肃百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中原告陈某个人借款金额共计为581000.00元,系原告向自然人李宾等32人借款。该笔借款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即行主张,但未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予以支持,此次离婚后财产分割,本院亦不认定支持。同时,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原告陈某截止2020年12月31日网络平台所欠借贷资金为253731.42元、信用卡欠款金额为772727.90元,并未认定上述借款及欠款系原告陈某与被告缐某共同经营πDiscovery项目、共同所欠债务;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用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开支。综上,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87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崔辉德
人民陪审员 石平凡
人民陪审员 赵亚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