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0民初4914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余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亚晖与余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亚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也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亚晖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周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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