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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8:36:33 289

国某、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某、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284民初2856


当事人  原告:国某。
  被告:范某。(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国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范某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给付原告5万元及按照月利息2分给付从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要求被告范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国某与被告范某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年底前给清。离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在被告已经无法联系,故国某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范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国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一、结婚证一份、二、离婚协议书一份、三、离婚证一份、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国某与被告范某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年底前给清。离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在被告已经无法联系,故国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国某与范某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范某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国某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范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国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5万元,并按照月利息2分给付从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00元,由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