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4民初10284号
当事人 原告:韩某。
身份证号:21xxx7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邓某。
身份证号:211422197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韩永苓诉被告邓勇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永苓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永苓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肇一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