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7630号
当事人 原告:蒋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已缴纳)。
落款
审 判 员 江彧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玲春
书 记 员 王雨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