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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某;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8:37:52 305

阚某;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阚某;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5民初25645


当事人  原告: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
  原告阚晓红与被告付君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陈建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经过  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晓红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阚晓红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建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