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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何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8:38:15 294

李某、何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何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3民初25181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婷,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辉,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何某。
  第三人: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第三人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婷、朱建辉,被告何某、第三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荔湾区XX街XX号XX房的产权变更手续,将被告名下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过户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2005年8月29日离婚。双方于2005年8月25日办理了离婚财产公证,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以被告何某名义登记的坐落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XX街XX号XX房归双方共同所有,各占二分之一之产权,被告应在双方离婚后一年内无条件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涉案房产的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后被告一直没有配合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还于2021年5月18日将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过户给了第三人宋某,被告本人仍占有二分之一产权。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第三人宋某均同意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过户给原告,但辩称原告未向其支付该房屋的补交房价款、补交公摊面积等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与何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XX街XX号XX房,登记在被告名下。2005年8月25日,双方在广州市荔湾区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其中双方自愿协议如下:“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自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并经公证之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以何某名义登记的座落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XX街XX号XX房(广州市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某某)归双方共同所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男方应在双方离婚后壹年内无条件协助女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上述房产的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所产生所有税费由女方承担。离婚后,双方共用卫生间,其他部分需用木板或砖将上述房屋分隔开,靠北向二分之一面积(包括阳台)由女方居住使用,另一面以及厨房由男方居住使用。女方负责分设电表、水表,水费、电费独立核算。”2005年8月29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公证书办”。××××年××月××日,被告与第三人登记结婚。上述房屋现登记在何某、宋某名下,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各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予以确认。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原、被告应各占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XX街XX号XX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因被告现已将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故现仍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另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归原告所有,且被告及第三人对此亦不持异议。至于被告及第三人提到的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该房屋的补交房价款、补交公摊面积等费用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及第三人可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XX街XX号XX房登记在被告何某名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原告李某所有。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李某、被告何某各负担227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李某、被告何某各负担1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落款


审 判 员 陈金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晓东
书 记 员 许湘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