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13民初3927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系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落款
审判员 孙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