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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8:39:12 268

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3民初3927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系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落款


审判员 孙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