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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8:39:57 272

 

卢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某、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3民初4888


当事人  原告: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卢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和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南部新洲三期逸品新洲6号楼西四单元1408室的房屋(吉20某某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归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南部新洲三期逸品新洲6号楼西四单元1408室的房屋(吉20某某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登记所有人由原、被告变更为原告;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8年8月,双方以回迁方式取得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南部新洲三期逸品新洲6号楼西四单元1408的房屋,建筑面积98.32平方米。2021年6月2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上述夫妻共有房屋归原告所有(因楼栋原编号与产权证编号方式不一致,离婚协议将楼栋号按原编号写为xxx号),但因当时尚未下发不动产登记证,所以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现该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已下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将房产登记所有人由原、被告变更为原告,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现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高某辩称,当时是原告在离婚协议上写的1402室,为什么这次要变成1408室,房子多大平面积都能对上,就是房间号不一样,我俩名下还有其他房子,为什么不起诉别的房子。当时签离婚协议的时候,民政局工作人员说签的关于财产部分的离婚协议书没有用,因为没有写具体的产权证号和合同编号。我不同意协助房屋过户,因为这个房子是父母赠与我的,我想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但是当时房管所说因为我已经结婚,必须写我和原告的名字,然后让我与原告同我母亲签了买卖协议,这才过户到我俩名下,原告本身也知道这个房子是我父母的,签的买卖协议当时也没有给我母亲钱。这个房子的一切费用都是我出的,手续也都是我办的,原告没有出过一分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21年6月24日,原、被告在九台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就房屋安排约定如下,“逸品新洲6号楼4单元1402归女方......”。对此,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卢某、高某名下的九台区逸品新洲6号楼西4单元1408号房屋,原编号为xxx因办理产权时采用的编号方式与原编号方式不同,变更为1408号房屋,即九台区逸品新洲6号楼西4单元1408号房屋与原编号xxx单元xxx号房屋为同一房屋,该房屋是卢某、高某在九台区逸品新洲小区的唯一登记房屋,特此说明”。
  另查,位于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南部新洲三期逸品新洲6号楼西4单元1408号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诚实地履行。据此,原告诉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南部新洲三期逸品新洲6号楼西4单元1408号,面积98.3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吉(2021)九台区不动产权第0XXXX号]归原告卢某所有;
  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卢某办理上述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朱秋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