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米某、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822民初2607号
当事人 原告:米某。
被告:褚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薛向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