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米某、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8:42:38 281

米某、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米某、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822民初2607


当事人  原告:米某。
  被告:褚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薛向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