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3民初11953号
当事人 原告:潘某。
被告:马某。
原告潘新国与被告马建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潘新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放弃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潘新国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徐淑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倩云
书 记 员 徐胜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