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史某与耿某3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8:46:00 281

史某与耿某3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某与耿某3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2民初35364


当事人  原告: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北京京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1。
  被告:张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北京喜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明,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
  被告:耿某2。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玲,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2。
  原告史某诉被告耿某1、张某、毕某、耿某2、耿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史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史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郭 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