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36895号
当事人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利,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询问,原告宋某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宋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莉然
书 记 员 赵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