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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8:46:24 305

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2民初36895


当事人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利,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询问,原告宋某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宋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莉然
书 记 员 赵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