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5民初3613号
当事人 原告:谭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广东深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吉林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3元,由谭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杜钦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