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朱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滕某、朱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338号
当事人 原告: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某某,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远,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滕某与被告朱某1及第三人朱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滕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王玲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俞卓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