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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8:49:20 272

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923民初2217


当事人  原告:徐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于2022年1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协议内容有效,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于沧州市东光县的房产归男方所有,该楼房为分期付款购买。双方离婚后,该房屋的所有贷款均由男方负责偿还。签订协议后,原、被告于当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欲将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导致原告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第一款内容有效,涉案房屋观州壹品小区12号楼2单元1902室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对原告诉求无异议,同意原告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东光县。2022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在东光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同时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位于东光县,归男方所有。”原、被告间对该涉案房屋的权属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当庭双方均予以认可,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于2022年1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协议内容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2022年1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东光县归原告徐某所有的约定有效,该处房产归原告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年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 判 员 张俊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闫 一
书 记 员 陈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