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003民初1353号
当事人 原告: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鑫,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与被告洪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柳兆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