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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8:49:41 296

许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003民初1353


当事人  原告: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鑫,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与被告洪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柳兆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