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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5 18:52:07 286

叶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83民初3075


当事人  原告:叶某。
  被告:朱某。
审理经过  原告叶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朱某履行离婚证字号L220183-2014-001851离婚协议第二项,并配合叶某将坐落于德惠市新惠路与西光明街锦秀世家小区C区13号楼2门602室的房屋更名过户到叶某名下;2.诉讼费由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叶某、朱某于2014年6月9日经协商到德惠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证字号L220183-2014-001851,离婚协议第二项明确约定现有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德惠市新惠路与西光明街锦秀世家小区C区13号楼2门602室)。现叶某按协议履行多年,而朱某未按协议中的事项履行。现叶某欲将此房屋清偿贷款办理房产证更名至自己名下,朱某不予配合。为此,叶某向贵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如上所述,望贵院依法判令。
被告辩称  朱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叶某贷款购买德惠市新惠路与西光明街锦秀世家小区C区13号楼2门602室房屋(建筑面积76.67平方米),该房屋在德惠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登记在叶某名下,登记座落为建设办事处六区679栋2单元6层602号。叶某、朱某于2014年6月9日在德惠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证字号:L220183-2014-001851),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项约定:现有住房一套(德惠市锦秀世家小区C区13号楼2门6层右),归女方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叶某、朱某在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德惠市锦秀世家小区C区13号楼2门6层右的住房归女方所有,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叶某根据上述约定,要求朱某履行离婚协议第二项、配合叶某将坐落于德惠市新惠路与西光明街锦秀世家小区C区13号楼2门602室的房屋更名过户到叶某名下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其与叶某在2014年6月9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项,配合叶某将坐落于德惠市新惠路与西光明街锦秀世家小区C区13号楼2门602室的房屋更名过户到叶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送达费580.00元,由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