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81民初12205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把福特蒙迪欧黑色轿车过户给原告,车牌号鲁B3××某某。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2日,离婚时协议被告名下有福特蒙迪欧黑色轿车一辆,因当时还款未还完没过户,协议贷款还完三个月内过户给原告,现已贷款还完两年,被告一直不过户。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着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经本院查证核对,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于2019年7月22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协议书中财产处理里约定:福特牌汽车(车牌号鲁B3××某某)车辆识别代码LVSHBFAF7BF165792归女方所有,该车未还贷款亦有男方偿还。因为贷款未还清,无法过户,待贷款还清后由男方过户到女方名下(三个月内)。
原告张某提交的车辆行驶证显示,鲁B3××某某号车的所有人为陈某。
原告张某自述,该车的贷款大约在2020年冬天就还清了,但被告一直拖着不给过户。因为车辆贷款由被告偿还,所有的手续也都是被告去办理的。该车从签订离婚协议之后一直在原告处。
经电话询问,陈某称,同意将该车辆过户给原告,该车辆的贷款已偿还完两年多,他想让原告把户口迁出,之后再过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未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不单纯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还掺杂着子女养育、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涉及原、被告双方配偶身份的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对婚姻关系解除没有异议,被告仅对财产分割问题有异议。经审理本案中未发现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不能撤销或变更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中所涉及的财产均应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进行分割。现原、被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已经偿还完毕鲁B3××某某号车的银行贷款两年,原告依据该离婚协议主张被告为其办理鲁B3××某某号车辆的过户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鲁B3××某某号轿车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判员 臧辉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