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40718号
当事人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市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邱某、第三人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某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郑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孟丽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