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84525号
当事人 原告: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长俊,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卫凌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