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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9:04:05 280

周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2民初37076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太辉,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实习)。
  被告:苏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砾娇
书 记 员 邹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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