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37076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太辉,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实习)。
被告:苏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砾娇
书 记 员 邹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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