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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25 19:09:34 291

陈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612民初8358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宗 杨